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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金钟与王军利、武陟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钟,王军利,武陟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843号原告:张金钟,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军利,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武陟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北段,组织机构代码:58172150X。法定代表人:赵小牛,经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399号太极景润花园景润苑18号,组织机构代码:794266838。主要负责人:郑向阳,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12层,组织机构代码:556945325。主要负责人:魏新民,经理。原告张金钟与被告王军利、武陟县隆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金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四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27300元、车辆损失评估2000元、停运损失106200元、停运损失评估费2500元等共计13800元;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金钟所有的豫H×××××、豫H28**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于孟州市通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17年1月4日,在济源市××号立交桥路段,被告王军利驾驶豫H×××××、豫H80**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倒车时,因未查明车后情况,与原告雇佣的司机张延兵驾驶的豫H×××××、豫H28**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2017年1月4日济源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军利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延兵无责任。经孟州市盛誉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定原告车辆损失为27300元,每次运输往返时间为3天,单次运输损失为5400元。豫H×××××、豫H80**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责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提供被告王军利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也未提交被告王军利的准确住址,故该案件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金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娜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