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01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媛、向元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媛,向元发,向红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湘3101执739号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地址:湖南省吉首市人民南路,联系电话1567431****负责人宿秀发,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刘媛,女,土家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向元发,男,土家族,1956年3月18日出生,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向红超,男,土家族,1985年7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申请刘媛、向元、向红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乾州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3101民初8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