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福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899号起诉人:张福英。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平,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5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福英的起诉状。起诉人张福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被起诉人张石英、被起诉人张明利与张瑢、王焕妮不存在亲子关系。事实和理由:起诉人张福英的父亲张满银、母亲任金花,生前曾常年居住在阳曲镇阳曲村后街41号自有院落,二人共生育二子一女,长子张媛,次子张瑢、小女张福英。长子张媛娶妻齐三妮,生有一女张石莲。次子张瑢娶妻王焕妮,因二人未能生育,先后抱养一女张石英和一子张明利。后张明利顶了张媛班成为矿机厂职工,张媛户口迁回原籍阳曲镇阳曲村后街41号院落,张明利的户籍迁出落户在太原城区。起诉人张福英与丈夫张宽共育有三子一女。现因遗产事宜,要求确认被起诉人张石英、被起诉人张明利与张瑢、王焕妮不存在亲子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提起非亲子确认关系之诉的主体为夫妻一方,本案中,起诉人张福英并不是提起非亲子确认关系之诉的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福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