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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财保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龙伟、郑香春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龙伟,郑香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财保43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姚安国,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62********,汉族,住随县万和镇青苔村*组。被申请人:张龙伟,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申请人:郑香春,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姚安国与被申请人张龙伟、郑香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鄂1321财保43号民事裁定,将被申请人张龙伟、郑香春价值21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份、房产、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姚安国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张龙伟、郑香春已将欠付的20290元购买轮胎款支付给解除保全申请人姚安国,双方之间因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龙伟、郑香春价值21000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股份、房产、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收入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案件申请费230元,由申请人姚安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陆大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