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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行终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凤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波,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终7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波,男,195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槐荫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29851号。法定代表人国承彦,区长。王凤波因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初7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诉讼过程中,原审原告王凤波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表示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影响和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凤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 勇审判员 张景凯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柳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