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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0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潘永乔与唐武、黎润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乔,唐武,黎润彩,佛山市东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0321号原告:潘永乔,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君福,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才,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唐武,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黎润彩,女,1974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东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38号佛山车城1区11座15、10-21号。原告潘永乔诉被告唐武、黎润彩、佛山市东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被告唐武、黎润彩、东龙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永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君福、徐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武、黎润彩、东龙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永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唐武、黎润彩偿还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利息306000元(利息自2016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3%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暂计至2016年11月30日);二、原告对被告唐武、黎润彩名下位于南海区桂城××大道中××(××)聚翰轩12C房,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3栋1808室的房产的变卖、拍卖所得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唐武、黎润彩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3000元;四、被告东龙公司对被告唐武、黎润彩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8日,原告与三被告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唐武、黎润彩发放最高借款本金200万元的贷款。此外,被告东龙公司愿意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两年。借款合同签订当天,被告唐武、黎润彩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唐武、黎润彩提供位于南海区桂城××大道中××(××)聚翰轩12C房,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3栋1808室的房产抵押给了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9月11日,被告唐武、黎润彩向原告提交《贷款申请书》,申请贷款1700000元,并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归还本金。原告依申请向被告唐武、黎润彩发放了贷款1700000元。自2016年6月1日起,被告唐武、黎润彩未向原告支付到期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唐武、黎润彩归还本金,但被告唐武、黎润彩对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至今分文未付。被告东龙公司作为借款合同的连带担保人,对被告唐武、黎润彩逾期返还本金及给付借款利息的行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被告进行质证,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8日,唐武、黎润彩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潘永乔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东龙公司作为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三方约定:乙方同意依甲方的申请向甲方发放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为2000000元,甲方同意以自有房产为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息,利息为日千分之一;丙方愿意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后,双方按约定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唐武、黎润彩将位于南海区桂城××大道中××(××)聚翰轩12C房,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3栋1808室的房产抵押给了潘永乔,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潘永乔于2015年9月11日向唐武、黎润彩交付了借款1700000元。借款之后,唐武、黎润彩向潘永乔支付了截至2016年5月的利息,因其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潘永乔委托广东德先律师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并支付了律师费53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00元,但之后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唐武、黎润彩已经支付了部分利息,故对于原告起诉的自2016年6月1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方式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除了利息损失之外,原告委托律师进行本案诉讼,并支付了律师费53000元,根据双方的约定,被告唐武、黎润彩应当赔偿原告的此项损失。因被告唐武、黎润彩提供了位于南海区桂城××大道中××(××)聚翰轩12C房、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3栋1808室的房产作为上述债务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对上述抵押物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予以支持。因被告东龙公司为被告唐武、黎润彩的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东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武、黎润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永乔返还借款本金1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唐武、黎润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永乔支付赔偿款53000元;三、原告潘永乔有权以被告唐武、黎润彩提供的位于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中73号丽雅苑(27座)聚翰轩12C房、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3栋1808室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佛山市东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武、黎润彩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潘永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唐武、黎润彩、佛山市东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子进人民陪审员  黎泽民人民陪审员  麦小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秋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