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章强与张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强,张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757号原告:章强,男,1985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张洋,男,198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章强诉被告张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章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章强撤诉。案件受理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章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