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申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度新朝阳学校、尹玉堂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平度新朝阳学校,尹玉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4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度新朝阳学校。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驻地。负责人:李学宋,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林荣,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洪臣,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玉堂,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再审申请人平度新朝阳学校(以下简称新朝阳学校)因与被申请人尹玉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商终字第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新朝阳学校申请再审称,涉案的协议书记载的23万元的付款时间与实际不符,与《基建工程结算审验定案表》也不符,协议书形成时工程尚未竣工决算,不可能签订此协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尹玉堂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已经查明,新朝阳学校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执行结案,请求驳回新朝阳学校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2007年6月28日,尹玉堂与新朝阳学校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就尹玉堂为新朝阳学校提供材料款及安装费的剩余款项的利息支付方式。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在该协议书中加盖公章。双方对于协议书中涉及的23万元系2007年6月28日之后分三次支付的事实并无异议。对于《基建工程结算审验定案表》中的公章新朝阳学校亦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的协议书签订时涉案工程尚未结算,且协议书中的款项与《基建工程结算审验定案表》中的工程价值仅相差0.01元。新朝阳学校在协议书中加盖公章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并据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新朝阳学校拒付利息的理由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新朝阳学校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度新朝阳学校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王 园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慧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