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6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金磊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芙蓉建设集团金磊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631号之一原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金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白石港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胜,系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冯正中,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提起管辖异议,代为提起反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提交、签收、代为收取案款、受领本案诉讼文书等,以及一般代理的各项权限。被告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32号农发行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岳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金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金磊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金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湘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龙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裕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