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XX与吴周X、王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吴XX,王XX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167号原告张XX,男,197X年1X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黄实之,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XX,女,19XX年X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王XX,男,197X年6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吴XX、王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XX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XX路XXX号开福万达广场X区2号写字楼XXX”的房屋共有权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XX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XX路XXX号开福万达广场X区2号写字楼XXX室”的房屋共有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毛江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