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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与李连斌、潘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李连斌,潘云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21民初1532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住所地四川金堂县。 负责人:谭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男,该银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悟,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连斌,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潘云霞,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金堂支行)诉被告李连斌、潘云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行金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玉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