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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董伟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伟,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2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伟。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辰慧,甘肃天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晶,甘肃天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忠和镇忠和村。法定代表人:林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蓉,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甘肃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董伟因与被申请人甘肃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2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伟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五、六项申请再审。理由为:1、一、二审无视被申请人交付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这一事实,主观臆断房屋可以使用,适用法律错误。2、申请人在调查取证中才发现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并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给了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隐瞒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这一事实,违反了在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的告知义务,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申请人书面申请二审法院到房屋现场进行勘验取证,但二审法院未调金取证,并认定申清人主张房屋没有通水、通暖无法使用证据不足。4、根据《消防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规定,被申请人将未经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交付房屋的行为就是无效的,申请人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5、协议签订时被申请人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申请人无权对外签订具有房屋买卖性质的认购协议,因此该认购协议的性质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仅仅是一份购房意向书属于合同前的洽商行为,双方的关系仍处于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房屋未竣工验收这一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本案属于缔约过失纠纷,被申请人应依法赔偿申请人的损失。6、被申请人的房屋至今未竣共工验收,申请人的购房经营的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已失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基础,不可能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双方签订的购房意向书中,明确约定申请人支付的款项为定金,被申请人应依法双倍返还申请人支付的定金,故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董伟申请再审的理由,一、二审判决已根据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现其以同样的理由申请再审,且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再审的主张,故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结果并无不当。综上,董伟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剑斌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