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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治田与孙雷、张云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田,孙雷,张云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964号申请人:张治田,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孙雷,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张云侠,女,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吕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治田诉被申请人孙雷、张云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治田于2017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查封被申请人孙雷和张云侠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双清路96号蓝堡小区8#楼1404室的房屋一套。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治田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雷和张云侠共同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双清路96号蓝堡小区8#楼1404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