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秀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秀发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230号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9056-4。法定代表人:俞胜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婕,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秀发,男,汉族,1965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董秀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53990.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4031.80元、逾期罚息101987.50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7日,此后利息损失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秀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被告通过原告的贷款平台申请贷款,以输入支付宝账户的支付密码的形式与原告在线订立了《网商贷贷款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同意贷款合同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贷款合同在原告将贷款资金划入被告收款账户时生效。贷款金额为300000元,贷款期限至2015年10月19日,贷款实际日利率为0.05555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合同还约定: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初始日利率水平上加收50%,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日起(含发放日)计算,如被告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或利息,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被告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当被告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偿付到期本金和/或利息和/或费用时,原告有权自主决定贷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提前全部清偿;原告以合法手段追偿贷款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取得贷款后,未按期履行偿还义务,合同于2015年1月19日逾期,被告至今仍未全部清偿贷款本金,逾期利息和罚息。另查明,原告为此次诉讼支付律师费15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网商贷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53990.56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利息、罚息和服务费,本院则将其调整为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被告董秀发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董秀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3990.5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按合同约定扣除已支付部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标准不得超过年24%);二、被告董秀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董秀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董秀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倪超杰人民陪审员 马 燕 芬人民陪审员 谢 建 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奕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