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修岩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修岩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48号罪犯杨修岩,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中方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怀鹤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犯强奸罪判处罪犯杨修岩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怀中刑一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修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修岩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修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31.2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修岩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被判十年有期徒刑的强奸罪犯,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修岩减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9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