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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辖终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明建、张忠显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建,张忠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4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建,男,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显,男,汉族,1973年2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上诉人王明建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0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明建上诉称:本案中所有的借款要素均不在一审法院所在地,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葛市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借据》中明确约定:“因该借款提起的诉讼,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