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民申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炯与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杨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炯,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杨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民申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炯,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程刚,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小丽,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梅,女,汉族,1975年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再审申请人李炯因与被申请人雅安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杨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炯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长期居住在雅安市雨城区张家巷9号2幢2单元15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分行雨城支行正式员工,且在原审法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后,再审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追加另一担保人张德全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故再审申请人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况,原审法院采用公告方式向再审申请人送达本案传票、判决书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二、由于原审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再审申请人不知开庭时间未参加庭审,对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导致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据此,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在未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再审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和判决书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开庭传票和判决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的规定,剥夺了再审申请人李炯的辩论权和上诉权。由于送达不合法致使再审申请人李炯未参加庭审,未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导致本案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故再审申请人李炯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再审理由成立,本案应当进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康友波审判员 简克红审判员 刘 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忱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