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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严小军与华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军,华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956号原告:严小军,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被告:华军,男,1987年3月18日生,汉族。原告严小军与被告华军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严小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小军负担。审 判 员  肖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子藤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