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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安徽互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互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89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互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清流路204号馨宇家园2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77062118M(1-1)。法定代表人:盛大友,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场丰乐南路281号(滁州长江商贸城皖东国际车城B区)8幢101、20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34351049(1-1)。法定代表人:张传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互联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中普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83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