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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董某与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马某1,马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379号原告:董某,男,汉族,1994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马某1,女,汉族,24岁,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董瓦房行政村孙楼自然村。被告:马某2(马某1之父),男,汉族,50岁,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董瓦房行政村孙楼自然村。原告董某诉被告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7年4月2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董某负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