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董某与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马某1,马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379号原告:董某,男,汉族,1994年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马某1,女,汉族,24岁,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董瓦房行政村孙楼自然村。被告:马某2(马某1之父),男,汉族,50岁,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董瓦房行政村孙楼自然村。原告董某诉被告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董某于2017年4月2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等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董某负担。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