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克力木.牙生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力木.牙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02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克力木.牙生,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2016年6月1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克力木.牙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钰浛、被告人克力木.牙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克力木.牙生行至长治市城区英雄街天马商场南门口时,趁失主刘某某不备将其上衣右口袋内价值2275元的努比亚牌Z11型百合金色手机盗走,后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赃物已追回,由刘某某领取。上述事实,被告人克力木.牙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身份信息等书证;证人卫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克力木.牙生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克力木.牙生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告人克力木.牙生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克力木.牙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艳& # xB;人民陪审员 武慧清人民陪审员 武 亚 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晓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