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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215号原告: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广济大道东10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1421100052607568C。法定代表人:王巍,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晓刚,男,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王亚平,男,196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亚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