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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王美芬;李柏军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芬,李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王美芬,女,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桂阳县塘市镇水尾村7组。被执行人:李柏军,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桂阳县塘市镇水尾村7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芬与李柏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美芬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21执120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