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王美芬;李柏军离婚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芬,李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王美芬,女,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桂阳县塘市镇水尾村7组。被执行人:李柏军,男,1978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桂阳县塘市镇水尾村7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美芬与李柏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美芬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21执120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