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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海江与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海江,张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1825号原告:吴海江,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张海波,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吴海江与被告张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吴海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海江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海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海江承担。审判员  计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雁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