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锦庭、陆东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锦庭,陆东生,凌美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财保15号申请人:黄锦庭,男,194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广西田东县。被申请人:陆东生,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广西田东县。被申请人:凌美群,女,1971年1月1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广西田东县。申请人黄锦庭主张与被申请人陆东生、凌美群存在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凌美群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田东县平马镇金穗农贸市场东侧第十号地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保全数额150000元)。申请人为本案财产保全已提供申请人黄锦庭、共有人邓美琴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田东县平马镇南华街113号砖混结构五层楼房一栋(房产证号为:桂房证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93字第530号)作为担保。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与本案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其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凌美群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田东县平马镇金穗农贸市场东侧第十号地商品房一套(房产证号为:东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黄锦庭、共有人邓美琴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田东县平马镇南华街113号砖混结构五层楼房一栋(房产证号为:桂房证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93字第530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有转让、抵押、赠与等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XX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月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