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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柏艳与被执行人周丛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艳,周丛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615号申请执行人:柏艳,女,197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东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委托代理人:薛久宏,男,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丛义,男,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所地穆棱市八面通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艳与被执行人周丛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6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迟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