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李文春与吕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春,吕永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905号原告:李文春,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吕永江,男,32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春诉被告吕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春负担。审判员张会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