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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1民初627号原告:李某1,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卫辉市。被告:李某2,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李某3由被告自行抚养;女儿李某4由原告自行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9月21日举行典礼仪式。××××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4。女儿出生后,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9月份双方打架后分居,被告对原告母子三人不管不顾,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在出示的证据材料有: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原、被告女儿李某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3,××××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4。后双方发生矛盾,2015年9月份原、被告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女儿李某4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要求继续由其自行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儿子李某3现随被告生活,由被告继续抚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离婚;二、儿子李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女儿李某4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复数审 判 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任岳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朋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