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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林、高尚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林,高尚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279号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张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虹,女,满族,1980年11月13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孙林。被告:高尚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林、被告高尚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莹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