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5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允桂与陈林、黄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允桂,陈林,黄斌,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913号原告:黄允桂,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龙、朱湘缘,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林,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现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乾英,浙江凌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斌,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巧娟,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斌,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黄允桂与被告��林、黄斌、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黄允桂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允桂撤诉。案件受理费453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4730元,由原告黄允桂负担。审判员  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巧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