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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赵兴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赵兴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02民初2360号原告: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6672125543法定代表人:张天然,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晖,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兴伟,男,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兴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将被告的名字写错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口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穆海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