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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02执1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桂兰、金敬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兰,金敬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桂兰,女,194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金敬炼,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兰与被执行人金敬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新审判员  镇家明审判员  廖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 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