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4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姣姣、张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姣姣,张燕,吴仲军,胡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4538号申请执行人:朱姣姣,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张燕,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吴仲军,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胡彩云,女,195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朱姣姣与被执行人张燕、吴仲军、胡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