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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康某与穆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康某,穆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民申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康某,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怀仁县人,住应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穆某某,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人,住应县。再审申请人康某因与被申请人穆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民初字第847号和本院(2016)晋06民终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康某申请再审称,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办案法官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十三项)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康某不服应县人民法院(2015)应民初字第847号和本院(2016)晋06民终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但是,再审申请书并未提出对本院(2016)晋06民终751号民事判决任何的意见,其所提再审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康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振义审判员  张利平审判员  孙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彦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