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与南通江东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神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南通江东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神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志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双红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2343号原告: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亚包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4118228C法定代表人:王文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梅,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江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河口镇中天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6919417X2法定代表人:缪晓君。被告:阜阳市神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七里铺龙腾装饰城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2807322R法定代表人:李克俭。被告:阜阳市志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南二环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4909430R法定代表人:许怀芳。被告:杭州双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双流社区5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4441304G法定代表人:吴曙光。关于原告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江东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神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志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双红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琳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欣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