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康振宇、陈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振宇,陈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振宇,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再君,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江平,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上诉人康振宇因与被上诉人陈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6)黔0330民初4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振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康振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振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上诉人康振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何 亮审判员 李宗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