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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楼旭丹、杨建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楼旭丹,杨建军,义乌市人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947号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洪华村11号3楼。法定代表人:吴建华,总经理。被告:楼旭丹,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被告:杨建军,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义乌市。被告:义乌市人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江街道贝村路988号。法定代表人:王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楼旭丹、杨建军、义乌市人信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经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