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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54龚兴旺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354号被执行人龚兴旺,男,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住连云区。案由:盗窃关于被执行人龚兴旺盗窃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刑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周 颜审判员 孙红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