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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余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余金华,郑少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2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黄勇平,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金华,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少娟,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金华、郑少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3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朝晖审 判 员  王 瑄代理审判员  唐芙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伍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