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张汉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张汉钟,武汉银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七雄路革新大道交汇处海峡.IBD创业城创业大厦15层(8)。法定代表人:何小和,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汉钟,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现羁押于湖北省沙洋范家台监狱。被执行人:武汉银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七路西、革新大道北武汉海峡科技创业基地创业大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8日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武汉银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并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汉晓艺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银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二、对被执行人武汉银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舒光明人民陪审员 魏立强人民陪审员 骆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