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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拉缇娜音乐茶座有限公司、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慈溪市拉缇娜音乐茶座有限公司,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7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拉缇娜音乐茶座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水南路**号***号***号***号***号。法定代表人:杨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志敏,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瑛,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胡云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郎慈甬,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梅,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慈溪市拉缇娜音乐茶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缇娜公司)因与上诉人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丽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涉案商铺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选址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原因,拉缇娜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故其开设酒吧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现拉缇娜公司诉请嘉丽公司赔偿其装修损失,对于该项主张,结合该公司前后两次装修的实际投入、进场手续的办理等情况,并基于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大小,嘉丽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但因拉缇娜公司在二次装修中的各自投入等具体情况并未查明核实,故本案应以发回重审为宜。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57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宁波嘉丽置业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拉缇娜音乐茶座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元与33467元均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金平审 判 员  赵保法代理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芬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