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贵与赵秘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赵秘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85号原告:刘贵,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环县。被告:赵秘有,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驻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大街4号。负责人:任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武,该公司职员。原告刘贵诉被告赵秘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刘贵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秘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刘贵申请撤诉,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刘贵负担。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