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刑终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孙家智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家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刑终101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家智,男,汉族,1991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定远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3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辩护人雍嵘,安徽省定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家智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皖1125刑初4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家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孙家智注册一个陌陌账号(陌陌号:119919584,陌陌名称:“倾听你的心”),并用网络红人林某的照片作为头像。2014年6、7月份的一天,孙家智用“倾听你的心”陌陌号加被害人恽某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孙家智编造自己叫孙磊、在滁州市南谯区政府工作、在外面做工程等虚假身份信息欺骗恽某,取得恽某的信任后,恽某为孙家智贷款购买三轮车一辆,并为此还贷七个月,该车被孙家智家人使用。孙家智还编造各种虚假的理由共骗取恽某人民币27317.28元及三星手机一部。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星手机价值600元。2、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孙家智用“倾听你的心”的陌陌号加被害人王某为好友。之后,孙家智用昵称“君上”的微信号与王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孙家智编造自己名叫孙某1,在滁州市南谯区政府工作等虚假身份信息。孙家智在获得王某的信任后编造各种虚假的理由先后骗取王某人民币12400元。3、2015年4月9日,被告人孙家智注册了另外一个陌陌账号(陌陌号:261978861,陌陌名称:“君上”),并用网络红人林某的照片作为头像。2015年6月下旬,孙家智用“君上”陌陌号与田某认识。后孙家智用昵称“君上”的微信号与田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孙家智冒用唱吧红人林某的身份骗取田某的信任。之后,孙家智编造各种虚假的理由先后骗取田某人民币92423.34元及苹果平板电脑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苹果平板电脑价值1512元;苹果6手机价值2160元。案发后,电脑与手机被田某领回。4、2015年8、9月份,被告人孙家智在社交软件上与被害人仰某2认识。后二人通过微信聊天,孙家智在聊天中获得仰某2的信任。2015年12月份,仰某2通过捷信贷款18000元,并将此事告诉孙家智。孙家智以把这个钱拿去赚取高额利息为由,从仰某2手中骗取15000元钱用于消费,后因仰某2多次催要,孙家智还给仰某22300元,剩余12700元一直未归还。5、2016年1月,被告人孙家智用“君上”陌陌号与管某认识。之后,被告人孙家智用昵称“君上”的微信号与管某聊天。二人在聊天过程中,孙家智冒用唱吧红人林某的身份骗取管某的信任。后孙家智编造各种虚假的理由先后骗取管某人民币53237.88元。6、2015年11月,被告人孙家智用“君上”陌陌号与丁某认识。后孙家智用昵称“君上”的微信号与丁某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孙家智冒用唱吧红人林某的身份骗取丁某的信任。之后,孙家智编造各种虚假的理由先后骗取丁某人民币1598.65元。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转款凭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高某1、孙某2、赵某、刘某、高某2等人证言;被害人恽某、王某、田某、仰某2、管某、丁某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被告人孙家智亦供认,足以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家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3949.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孙家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家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孙家智违法所得二十万零二百七十七元一角五分,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涉案的被害人;对被告人孙家智作案使用的苹果6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孙家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孙家智诈骗恽某、管某部分事实不清,同时原判量刑过重,建议撤销原判,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已被一审判决中列举的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对辩护人所提原判认定孙家智诈骗恽某、管某部分事实不清的意见,经查,孙家智诈骗恽某、管某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其本人亦供认。足以认定。辩护人此节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原审依据孙家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并考虑相关量刑情节作出的量刑适当。孙家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孙家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03949.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孙家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朝勇审判员 陈 丽审判员 李文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坤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