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26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徐德民与杨金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民,杨金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26执562号申请执行人徐德民,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赣榆县,现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被执行人杨金波,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徐德民与被执行人杨金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安白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金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赔偿原告徐德民各项损失共计17860.78元[医疗费4239.43元+护理费204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100元×8日)+误工费9279.75元(3093.25元×3月)+公安法医鉴定费300元+司法鉴定费1200元=17860.78元]。案件受理费797元,由被告徐德民负担440元,杨金波负担357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徐德民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要求申请执行人徐德民提供被执行人杜丙东的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但申请执行人徐德民无法提供;本院又按照生效判决书上的地址(辽宁省法库县慈恩乡)邮寄送达,也被退回。本院对被执行人杨金波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台车牌号为吉HHG4**号松花江牌汽车,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其他执行财产。2016年12月3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杨金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徐德民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2426执5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徐德民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杨金波进行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杨金波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徐德民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桂芳审判员 孙运功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彦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