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1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国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1刑初75号公诉机关惠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国勇,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羁押前住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后张厂村。2002年1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1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1月15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同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惠民县人民检察院以滨惠检公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岩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惠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夏季至12月11日,被告人张国勇在惠民县老二院家属院、宋城华府小区、温博园小区、江南豪庭小区等地实施盗窃,作案11起,价值1152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国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国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盗窃电动车鉴定价值过高。经审理查明:2016年夏季至12月11日,被告人张国勇在惠民县老二院家属院、宋城华府小区、温博园小区、江南豪庭小区等地实施盗窃。具体盗窃事实如下:1、2016年夏秋季一天,被告人张国勇在惠民县宋城华府小区6号楼2单元最西侧仓库内,盗窃被害人卢某灰色仿巧格牌摩托车一辆,后以600元的价格卖到惠民县环保局南买卖二手汽车店郭某处。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320元。2、2016年8月3日至7日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张国勇在惠民县温博园小区H10号楼1单元西邻车库内,盗窃被害人周某红黑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并藏匿于宋城华府小区10号楼2单元楼道内。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62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3、2016年8月22日凌晨,被告人张国勇在惠民县宋城华府小区1号楼1单元1号车库内,盗窃被害人李某2黄色奥斯牌电动车一辆、玉溪香烟一条、账本一个。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300元。4、2016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张国勇在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恒旭纺织厂东约50米处土路南侧,盗窃被害人李某3蓝色*鹤牌电动车一辆,后以200余元的价格卖到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刘集村路东侧汇源电池店马某1处。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008元。5、2016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张国勇在惠民县宋城华府小区18号楼3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郑某2白色美利达牌变速车一辆,并藏匿于宋城华府小区6号楼1单元楼道内。经鉴定,被盗变速车价值1620元。案发后,被盗变速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6、2016年11月底12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张国勇在惠民县老二院家属院7号楼东南北数第一个仓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2橘红色兴世达牌电动车一辆,后以240元的价格卖到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刘集村路东侧汇源电池店马某1处。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84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7、2016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张国勇在惠民县宋城华府小区20号楼4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李某4蓝白真枪牌电动车一辆,并将该电动车放于27号楼2单元楼道口外侧,后被害人找到该电动车并取回。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960元。8、2016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张国勇在惠民县宋城华府小区27号楼2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3黄色奥斯牌电动车一辆,后以200元的价格卖到惠民县老何坊街邮政局对面非凡服装鞋业商场马某2处。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9、2016年12月6日晚上,被告人张国勇在惠民县宋城华府小区10号楼3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徐某黄色三枪牌电动车一辆,并藏匿于惠民县老车站路口西南角e恋高端网络店。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32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10、2016年12月7日晚,被告人张国勇在惠民县老二院家属院5号楼东数1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王某4红色千鹤牌电动车一辆,后以200元的价格卖到惠民县南关建设银行对面超威电池店朱某处。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0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11、2016年12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国勇在惠民县江南豪庭1号楼1单元楼道内,盗窃被害人郑某3绿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并藏匿于惠民县何坊街道办事处后张厂村自己家中。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136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张国勇盗窃作案11起,价值1152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周某、李某2、李某3、郑某2、王某2、李某4、王某3、徐某、王某4、郑某3陈述,证人王某1、郭某、唐某、杨某、马某1、张某、刘某、马某2、李某1、单某、朱某、郑某1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惠民县价格认证中心滨惠价认定[2016]75号、76号、[201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销赃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另有户籍证明、本院(2002)惠刑初字第3号、(2007)惠刑初字第1号、(2011)惠刑初字第131号、(2013)惠刑初字第177号、(2015)惠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齐州监狱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国勇的身份、以前所受刑事处罚及被释放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国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辩称第四起犯罪事实被盗电动车鉴定价值过高的辩解,经查,该电动车的价值由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定程序作出,该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国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多次盗窃,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部分被盗财物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国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国勇盗窃财物被追缴后余款二千六百二十八元,依法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刘宝云人民陪审员 田洪新人民陪审员 李海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