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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郭剑红与刘会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剑红,刘会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92号原告:郭剑红,女,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刘会菁,女,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郭剑红诉被告刘会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郭剑红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899元,减半收取2449.5元,由原告郭剑红承担。审 判 长 王婧妍审 判 员 谢小梅审 判 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