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郭剑红与刘会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剑红,刘会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92号原告:郭剑红,女,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刘会菁,女,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原告郭剑红诉被告刘会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郭剑红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899元,减半收取2449.5元,由原告郭剑红承担。审 判 长 王婧妍审 判 员 谢小梅审 判 员 温文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陆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