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邹群秀与危存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群秀,危存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608号原告邹群秀,女,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危存武,男,1983年1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群秀与被告危存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群秀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群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群秀承担。审判员 郭瑞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