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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钟强与龚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强,龚良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047号原告:钟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新,德阳市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良军,男。原告钟强与被告龚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立案。原告钟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强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强承担。审 判 员 肖鲁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汤 尧书 记 员 谭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