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钟强与龚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强,龚良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047号原告:钟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振新,德阳市敬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良军,男。原告钟强与被告龚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立案。原告钟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强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强承担。审 判 员 肖鲁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汤 尧书 记 员 谭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