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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寿平、叶玉林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寿平,叶玉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刑终459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寿平,男,1964年6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郫县,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四川省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郫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玉林,女,1964年7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都江堰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2016年10月1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四川省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郫县看守所。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郫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寿平、叶玉林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作出(2017)川0124刑初6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寿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叶玉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将扣押在案的赌博机、赌资人民币754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寿平、叶玉林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寿平、叶玉林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寿平、叶玉林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寿平、叶玉林撤回上诉。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7)川0124刑初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伍晓峰审判员  李宗敏审判员  庄意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茂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