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7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蒋仁平与黄福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仁平,黄福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7执3号申请执行人:蒋仁平,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黄福雄,男,1985年6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蒋仁平与黄福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福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宏长审判员  刘圆格审判员  梁邦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庆辉 来自